1、辦理房屋租賃-應備文件

出租人(個人)→房東

一、房東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手續者:

二、房東授權他人代辦公證手續者:

01

身分證正本

01

授權書(請房東親自簽名並蓋印鑑章)

02

印章

02

房東印鑑證明一份

03

房屋所有權狀正本

03

房屋所有權狀正本

04

房屋稅單正本

04

房屋稅單正本

05

租約四份

05

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

 

 

06

租約四份

 

承租人(個人)→房客

一、房客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手續者:

二、房客授權他人代辦公證手續者:

01

身分證正本

01

授權書(請房客親自簽名並蓋印鑑章)

02

印章

02

房客印鑑證明一份

 

 

03

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

 

出租人(公司)→房東

一、公司負責人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手續者:

二、房東授權他人代辦公證手續者:

01

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本

01

授權書

(請蓋妥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相同印鑑)

02

印章(公司大、小章)

02

負責人身分證影本

03

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

03

公司印鑑大、小章

04

房屋稅單正本

04

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

05

所有權狀正本

05

房屋稅單正本

06

租約四份

06

所有權狀正本

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
北市:

資本額一億以上者:向經濟部申請

資本額一億以下者:向北市政府申請

07

代理人持印章與其個人身分證明文件

08

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(6個月內)

(如已超過6個月,請申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並蓋公司大、小印鑑章)

09

租約四份

 

承租人(公司)→房客

一、公司負責人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手續者:

二、房客授權他人代辦公證手續者:

01

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本

01

授權書

(請蓋妥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相同印鑑)

02

印章(公司大、小章)

02

負責人身分證影本

03

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

03

公司印鑑大、小章

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
北縣:

資本額一億以上者:向經濟部申請

資本額一億以下者:向經濟部台中辦事處申請

04

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

05

代理人持印章與其個人身分證明文件

06

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(6個月內)

(如已超過6個月,請申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並蓋公司大、小印鑑章)

 

一、本人到場辦理者:

二、如授權他人代辦者:

除左述應備文件外,尚需提供授權書及印鑑證明(如授權書經過公證人或駐外單位公、認證者,即無需印鑑證明)

 

01

房屋稅單正、影本(由房東提供)

01

授權人為自然人

 

02

建物所有權狀正、影本(由房東提供)

(1)代理人需檢附授權書(經授權人簽名及蓋印鑑章)

(2)由戶政事務所出具的印鑑證明,將於200371日起不再核發,故自該日起有關代理人所檢附之授權書應經公證或認證。

 

03

請求人國民身分證正、影本

 

04

請求人印章(公司大、小章)

02

授權人為公司

 

05

如請求人為公司或其他法人者,則應提供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正、影本。

(1)代理人需檢附授權書(加蓋與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同之大、小印鑑章)

(2)公司變更登記表以6個月內為限,如超過者,應提供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本。(台北市、台北縣:公司資本額一億以上者,向經濟部申請;資本額一億以下者,台北市向台北市政府申請。台北縣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,電話0492-357-171)

 

 

 

 

03

授權人為其他法人

 

(1)授權人需檢附授權書(加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鑑)

(2)所屬地方法院或主管機關出具之法人印鑑證明。

 

 

2、辦理單身證明文件(前往大陸地區)-應備文件

單身事實宣誓書

與結婚對象無血緣關係之聲明書

01

身分證正本

01

身分證正本

02

印章

02

印章

03

個人戶籍謄本五份

03

大陸地區配偶姓名

曾結過婚者,需另準備下列其中一樣文件

04

大陸地區配偶身分證字號

協議離婚

由戶政事務所核發加蓋印章之離婚協議書五份

05

大陸地區配偶出生年月日

判決離婚

由戶政事務所核發加蓋印章之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各五份

 

 

配偶過世

由戶政事務所核發加蓋印章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各五份

 

 

         

 

3、辦理不動產買賣-應備文件

出售人(個人)

一、出售人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手續者:

二、出售人授權他人代辦公證手續者:

01

身分證正本

01

授權書(請蓋印鑑章)

02

印章

02

出售人印鑑證明一份

03

房屋、土地所有權狀正本(影本)

03

房屋、土地所有權狀正本(影本)

04

房屋稅單正本(影本)

04

房屋稅單正本(影本)

05

土地登記謄本

05

土地登記謄本

 

 

06

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

買受人(個人)

一、買受人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手續者:

二、買受人授權他人代辦公證手續者:

01

身分證正本

01

授權書(請蓋印鑑章)

02

印章

02

買受人印鑑證明一份

 

 

03

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

出售人(公司)

一、公司負責人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手續者:

二、出售人授權他人代辦公證手續者:

01

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本

01

授權書

(請蓋妥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相同印鑑)

02

印章(公司大、小章)

02

負責人身分證影本

03

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

03

公司印鑑大、小章(蓋授權書用)

04

房屋稅單正本(影本)

04

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(影本)

05

房屋、土地所有權狀正本(影本)

05

房屋稅單正本(影本)

06

土地登記謄本

06

房屋、土地所有權狀正本

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
北市:

資本額一億以上者:向經濟部申請

資本額一億以下者:向北市政府申請

07

土地登記謄本

08

代理人持印章與其個人身分證明文件

09

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(6個月內)

(如已超過6個月,請申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並蓋公司大、小印鑑章)

買受人(公司)

一、公司負責人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手續者:

二、買受人授權他人代辦公證手續者:

01

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本

01

授權書

(請蓋妥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相同印鑑)

02

印章(公司大、小章)

02

負責人身分證影本

03

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

03

公司印鑑大、小章(蓋授權書用)

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
北縣:

資本額一億以上者:向經濟部申請

資本額一億以下者:向經濟部台中辦事處申請

04

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(影本)

05

代理人持印章與其個人身分證明文件

06

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(6個月內)

(如已超過6個月,請申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並蓋公司大、小印鑑章)

 

4、辦理遺產分割-應備文件

一、本人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手續者

二、本人授權他人代辦公證手續者

01

身分證正本

01

授權書(本人親自簽名並蓋印鑑章)

02

印章

02

本人印鑑證明1份及身分證影本1

03

遺產分割協議契約書4

03

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

04

被繼承人除戶謄本

04

遺產分割協議契約書4

05

繼承人戶籍謄本

05

被繼承人除戶謄本

06

繼承人繼承系統表

06

繼承人戶籍謄本

07

繼承人繼承系統表

 

5、辦理銀行保管箱破封開箱-應備文件

01

分行營利登記證影本

02

經理身分證影本

03

見證人身分證影本

04

保管箱契約書影本

05

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影本

06

須開箱之客戶名冊資料(包括姓名、型號)

07

如經理不能到場,須附委託書及分行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(委託書需蓋分行大小印鑑章)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。

 

6、辦理技師受聘同意書-應備文件

一、技師

二、執業機構

01

技師證書

01

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

02

身分證明文件

02

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

03

印章

03

公司大小章

04

受聘同意書  份

(公證人與法院各存留一份,其餘份數退還請求人)

04

授權書

(請蓋妥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相同印鑑)

05

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抄錄本

05

授權書(請蓋與印鑑證明書相同之印鑑章)

06

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

06

印鑑證明書一份

公司負責人親自到場辦理者,只要準備123等資料,如委請他人代辦者,則應再準備456等資料。

07

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

技師親自到場辦理者,只要準備1234等資料,如委請他人代辦者,則應再準備567等資料。

 

7、辦理「共同投標協議書」各廠商應備文件

公司

一、公司負責人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手續者:

二、公司授權他人代辦公證手續者:

01

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

01

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

02

負責人身分證影本

02

公司登記變更事項表正本(影本請加蓋公司大小印鑑章,由公證人留存)

 

 

03

負責人身分證影本

 

 

04

授權書(加蓋公司大小印鑑章)

另攜帶正本,核驗後歸還  代理人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,核驗複印後歸還。 

 

建築師或技師事務所

一、公司負責人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手續者:

二、公司授權他人代辦公證手續者:

01

建築師或技師證書影本、執業證書影本

01

建築師或技師證書、執業證書影本

02

負責人身分證影本

02

負責人身分證影本

   

03

印鑑證明。(以下二擇一)

1.負責人個人印鑑證明正本(戶政事務所核發,由公證人留存)

2.於公會登錄之印鑑證明正本(影本加蓋該印鑑章,由公證人留存)

   

04

授權書(加蓋上述證明之印鑑章;如使用公會登錄之印鑑證明,應有圓戳章及私章各一)代理人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,核驗複印後歸還。

另攜帶正本,核驗後歸還

 

代理人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,核驗複印後歸還。
註:費用500元(最多一式五份;以上每加作一份,各加收200元)

 

8、境外公司各項文書應備文件

各單位受理之文件應辦理公證或認證,請自行向各單位確認以下為現知處理方式: 

送經濟部商業司及國外單位得辦理文書認證,應備文件:

一、董事為個人

二、董事為境外公司,由其代表人(或董事)簽名

01

境外公司設立資料(須經駐外單位驗證)

01

兩家境外公司設立資料(須經駐外單位驗證)

02

董事名冊

02

兩家境外公司董事名冊

03

公司簽名印章(如有,請帶來)

03

公司簽名印章(如有,請帶來)

04

董事身分證正本及護照影本

04

代表人(或董事)身分證正本及護照影本

05 董事本人到場 05 代表人(或董事)本人到場
如公司設立資料未經駐外單位驗證,仍可辦理認證,但認證時公證人將加註說明,請自行審酌各單位是否受理。 

 

送經濟部投審會之授權書應辦理公證,應備文件:

均與辦理認證準備文件相同,惟如公司設立資料未經駐外單位驗證,則無法受理辦理公證

 

9、辦理文件公、認證-應備文件

本人

一、本人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手續者:

二、本人授權他人代辦公證手續者:

01

身分證正本

01

授權書(本人親自簽名並蓋印鑑章)

02

印章

02

本人印鑑證明一份

03

契約文件四份

03

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

 

 

04

契約文件四份

 

公司

一、公司負責人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手續者:

二、公司授權他人代辦公證手續者:

01

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本

01

授權書

(請蓋妥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相同印鑑)

02

印章(公司大、小章)

02

負責人身分證影本

03

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

03

公司印鑑大、小章

04

契約文件四份

04

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

 

 

05

代理人持印章與其個人身分證明文件

 

 

06

契約文件四份

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
北市:

資本額一億以上者:向經濟部申請

資本額一億以下者:向北市政府申請

07

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(6個月內)

(如已超過6個月,請申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並蓋公司大、小印鑑章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