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《公證暫行條例》和《公證法》的比較可以看出,新《公證法》的立法意旨具有鮮明的歷史背景和時代特徵。此由《公證暫行條例》第1條規定:“為健全國家公證制度,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,預防糾紛,減少訴訟,特制定本條例。”及《公證法》第1條規定:“為規範公證活動,保障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,預防糾紛,保障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,制定本法。”觀之即明。蓋《公證暫行條例》產生於1982年,斯時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後,正高舉民主與法制建設為時代的主題,且大陸正處百廢待舉的計劃經濟時期,因此它立法意旨主要體現對健全法制目標的追求,即為健全國家公證制度。新《公證法》係基於其公證事業經過20多年發展中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理論成果,並在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,暨其公證制度在探索發展中逐步趨於成熟的基礎上出台,是其立法意旨即要承前啟後,其目標也由“為健全國家公證制度”上升為“為規範公證活動”並保障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,從而預防糾紛,保障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。也正因大陸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快速發展,其公證行業的機構管理、體制運行、業務範圍、公證員准入、公證管理等領域發展,早已超越和突破了《公證暫行條例》的規範;且在公證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不正當競爭等現象。因此,大陸通過立法對20多年來公證工作的發展進行總結和規範,更顯得有其必要性。
茲依發生日期,簡述其《公證法》之立法經過如下:
1、1982年4月13日國務院頒佈實施《公證暫行條例》
為大陸第一個規範公證工作的行政法規,其規定公證制度框架,惟仍沿襲前蘇聯公證制度,即公證處為國家公證機關,公證處受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,公證員屬國家幹部。
2、1987年4月司法部開始研究起草公證法送審稿
為了完善公證制度,以使公證工作更好地發揮職能作用,大陸根據國務院批准的“七五”期間立法規劃,司法部自1987年4月開始研究起草《公證法》。
3、1990年12月4日第一次司法部向國務院報送《公證法》﹙送審稿﹚
(司發報(1990)233號)
在經過廣泛調、搜集整理國內外有關公證立法資料的基礎上,數易其稿,於1989年11月將《公證法》(徵求意見稿)印發各地司法行政部門和中央有關部門徵求意見,經反復修改,再於1990年12月4日向國務院報送第一次《公證法》(送審稿)的報告。其法律結構總共50條,第一章總則,第二章工作機構,第三章業務範圍,第四章管轄,第五章程序,第六章效力,第七章法律責任,第八章附則。
4、1995年12月26日第二次司法部向國務院報送《公證法》﹙送審稿﹚
(司發報(1995)041號)
依據《中共中央關予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》精神,在第一次(送審稿)的基礎上,司法部於1993年2月啟動公證法重新起草工作,起草小組先後到廣西、江西、上海、江蘇聽取各方意見,並派員到法國、德國、義大利、西班牙等國考察公證制度,將徵求意見稿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等10個相關部門徵求意見,並反復徵求法學院校、科研機構等各方意見,形成第二次﹙送審稿﹚,於1995年12月26日向國務院報送第二次《公證法》(送審稿)的報告。
5、2000年7月31日國務院批准司法部《關予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》,
同年10月1日起實施
為了鞏固公證改革成果及加快公證改革進程,國務院於2000年7月31日批准司法部提請的《關予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》,並訂於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,使大陸公證改革工作獲得國務院決定的法律淵源依據。該方案堅持國家公證職能的定位,現有行政體制的公證處盡快改為事業體制,執行國家公證職能、自主開展業、獨立承擔責任、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、非營利的事業法人;在改革過渡期內,邊遠、貧困地區的公證機構可以暫時保持行政體制不變,但按事業單位的模式管理和運行;公證機構的設置實行總量控制、合理布局的原則。
6、2002年6月20日第三次司法部向國務院報送《公證法》﹙送審稿﹚
(司發報(2002)023號)
2001年,國務院法制辦要求司法部重新起草上報《公證法》﹙送審稿﹚,2002年,司法部將公證法項目列為重點,由律師公證司、法規教育司舉辦專家、公證員等人員參加的論證調研活動,並於2002年6月20日向國務院報送第三次《公證法》﹙送審稿﹚。其法律結構為九章,總共58條,第一章總則,第二章公證人,第三章公證機構,第四章公證機構的業務,第五章公證效力,第六章公證程序,第七章公證協會,第八章法律責任,第九章附則。
7、2003年9月22日第四次司法部向國務院報送《公證法》﹙送審稿﹚
(司發請(2003)033號)
司法部在廣泛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,對第三次﹙送審稿﹚作了較大修改,並於2003年9月22日向國務院報送第四次《公證法》﹙送審稿﹚,本次﹙送審稿﹚主要以《關予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》為指導,堅持公證的公權性質,認為公證機構係依法獨立行使國家公證職能。
8、2004年11月5日國務院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報送了《公證法(草案)》
其法律結構為八章,總共49條,第一章總則,第二章公證機構,第三章公證員,第四章公證程序,第五章公證效力,第六章公證協會,第七章法律責任,第八章附則。
9、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《公證法》
其法律結構為七章,總共47條,第一章總則,第二章公證機構,第三章公證員,第四章公證程序,第五章公證效力,第六章法律責任,第七章附則。
10、2006年3月1日起施行《公證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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